2006年5月3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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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歌赛“今日不说法”留下遗憾
俞评

  “古(  )王颁布了《汉谟拉比法典》,它刻在黑色的玄武岩上,距今已有3700多年。”这是刚刚落幕的第12届央视全国青年歌手大奖赛综合素质测试中的一道考题。选手没能答上来,得了零分。不过依我看,这么一个年代和地域都十分遥远的法制史命题,对今天年轻的中国歌手而言,答不出“巴比伦”应该不算是一件什么丢脸的事,就连满腹经纶的余秋雨老师点评得好像也不那么专业,非要生硬地与周杰伦的歌扯上关系。这么说,并非法律知识不重要,而是这种并不重要的法律知识没有考到点子上。
  据称本届青歌赛最受观众关注的正是综合素质测试环节,这一时段甚至创下了收视率的峰值。遗憾的是,央视没能充分利用这一赛事的巨大影响力,来一次全民普法。铿铿锵锵20场比赛下来,文史知识倒是考了一箩筐,可愣是“今日不说法”。好不容易出来个法律知识题,还是离百姓生活十万八千里的文物级的。这样的“两脚书橱”式的综合素质测试,即使拿了满分,又有多少说服力呢?
  基本不考法律知识,不等于歌手的法律素质就基本过关了。那个号称“羊倌歌王”的参赛选手把澳大利亚国旗答成了“中国国旗”,尽管余老师以一句“聚光灯下谁都有精神短路的时候”给予了宽容,但判定其为不懂《宪法》和《国旗法》的法盲,我想是基本不冤枉的。答错题并不可怕,可怕的是因不懂法或不信法而做错事。就在青歌赛进行当中,摇滚歌手窦唯因对京城一家报纸的报道不满,竟然闹到了这家报社,又是敲砸电脑,又是纵火烧车。这恐怕是当下一些歌手法律素质劣质化的典型演出了。而“报社门”事件后,另一位出道多年的知名摇滚歌星的一通高论更是令人错愕:“作为被媒体伤害的艺术家,窦唯通过个人的苦肉计以身‘普法’,希望社会、媒体都能给艺术家们一个应有的隐私空间。”(5月19日《都市快报》)按照此公的思维逻辑,莫非受到“媒体伤害”,便可出手撒野;没有“隐私空间”,就能火攻报社了?这种毫无法制理性的黑白颠倒,与那个“羊倌歌王”分不清国旗的颜色,从本质上并无二致,而且更具纵容违法的蛊惑力。幸亏他没被聘为评委,要不然他的“法律观”还不知怎样误人子弟哩!这些年,文艺界出了不少新歌、好戏、佳片,但也从未断过洋相、怪事、丑闻,一些“艺术家”荣辱观的错位和法治理念的缺位,不能不说是导致这种不和谐音的本源。试想一下,要是心存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北京的那几个“先锋派”画家还会在公共场所赤条条地创作什么“行为艺术”?要是心念《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世界文化风景遗产管理条例》,陈凯歌们还会“无忌”到糟蹋碧沽天池?艺术界有句行话叫“艺多不压身”,我看还得再加一句“法多不压身”。艺止于法,法及于人,春风得意的艺术家们才不敢放肆地把文艺的百花园践踏得七零八落、惨不忍睹。
  马克思有句名言:“法律是人类的圣经”。胡锦涛总书记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也指出:“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。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。人与人的和睦相处,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,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,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。”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,传播法治理念。但我以为,这种普及和传播光靠说教式的努力收效是极其有限的,最能将“法治”两字烙上人心的莫过于“二公”:公正严明的执法和公众人物的示范。如果说前者是警示式的,那么后者可以说是引导式的,警示使人敬畏法律,引导使人亲近法律。这就要求我们的公众人物,时刻保持知法、懂法、守法、护法的清新形象,利用自己的磁吸效应,引导“粉丝”们由偶像崇拜而及于法律崇拜。由此看来,公众人物可以有这样那样的知识盲点,但法律知识的盲点却是越少越好,更不应有破坏法制、危害社会的污点。每一个公众人物都应勇于担起这份沉甸甸的社会责任。
  央视名嘴白岩松曾说过一句俏皮话:“小猫小狗在央视露上一个月的脸也能成明星。”这么一个生产能力超强的“造星工场”,理应责无旁贷搭建起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平台,以推广原生态唱法那样的热情,推动公众人物(包括有望成为公众人物的人物)学法、知法,帮助他们尽快提高法律素质。务实之举是在以后的青歌赛综合素质考试中加大法律知识的题量,不过别忘了提醒命题组从“牛角尖”里出来,多出些关注民生、通俗实用的法律知识题。至于对那些违法丧德之人,腕再大,也坚决封杀,以免“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”。